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教人[2006]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市教委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6年8月14日)
近年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数量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履行好市教委作为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加强和改进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及我委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把好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准入关
(一)符合下列条件设立的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市教委可行使业务主管单位责任。
1.符合《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申请设立的相关条件,由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发起机构或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
2.设立该基金会有利于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的健康成长;
3.直接隶属于市教委,并接受市教委直接管理的市属市管公办高等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需经市教委审批。
部(委)所属在京公办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需先经主管部委同意后再到市教委履行审批手续。
(二)高等学校拟设立教育基金会的,要经学校书记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严格把关,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的各项内容进行筹备,依法履行相关申请程序。
二、加强对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和信息交流
(一)高等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后的年度检查、变更、增设分支机构等工作要严格履行《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各项审批手续,经民政局批准的事项要及时报市教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