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制定的《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长沙市中小学生饮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中小学生饮水安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杜绝饮水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供应的开水、学校自购桶装水、企业投建分机网络饮水系统、学校自建分质供水系统等其他饮水供应方式。
第三条 学校供应学生的饮水,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要求。
第四条 鼓励有益于学生安全、健康、经济、方便的饮水系统在全市中小学校应用推广。
第五条 全市中小学校和饮水供应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
第六条 学校要加大对饮用水基础设施的投入,必须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不限时、不限量向学生供应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饮水。
第七条 学校供应开水,原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应做到每个楼层有一个能够封盖的开水桶。开水必须烧开。盛水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八条 学校购买桶装水,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桶装水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和同批次的桶装水水质检测报告,并留档备案。供水企业至少每月清洗一次饮水机内胆,水桶必须是食品级材料,有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批件。学校应限制供水企业向学生长期供应纯净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