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办法
(2006年10月21日)
第一条 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公平公正,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登陆备案登记网络系统的识别卡和密码。
第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通过备案登记网络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二)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等,每套的房号、用途、面积等;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样式;
(四)楼盘表内已认购和已签约房屋的情况;
(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六)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
(七)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八)房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商品房拟销售价格和暂不销售预留商品房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