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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实施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防疫、强制免疫和承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实施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报告和畜禽圈舍等环境的消毒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种畜禽管理工作;承担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统计工作等公益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村级防疫网络建设,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级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创新与防疫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运行机制。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对现有的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过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的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条件,经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和考试、考核,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从乡镇畜牧兽医站分离出来的经营性人员,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可以组建乡镇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符合兽药、饲料经营条件的,可以从事兽药、饲料经营活动,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建立兽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业兽医人员的管理。

  切实加强兽医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工作和基层畜牧兽医站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按国家规定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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