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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产业结构培育优势产业的实施意见

  2.提高资源回收率,加大煤炭加工转化和煤层气开发力度。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矿井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85%、80%、75%以上。综合开发利用矿井水、洗中煤、煤矸石以及其它共伴生资源。到2010年,全省煤炭洗选比例达到70%以上。加快建设一批煤炭转化项目。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坑口电厂总装机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全省新增产量加工转化率,炼焦煤达到60%以上、无烟煤达到50%以上,动力煤达到40%以上。全行业煤炭销售收入达到2000亿元,大集团、大公司非煤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力争占到总销售收入的50%,有条件的企业争取达到60%。鼓励各类企业对煤层气进行多种方式的综合开发利用,重点建设沁水、河东煤田煤层气项目,支持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和输气管网。到2010年,全省煤层气开采规模达到60亿立方米,抽采利用率达到80%。
  3.坚持标本兼治,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多方筹集资金补偿安全欠帐;严格安全生产制度,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生产方针;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系。2010年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4.构建和谐矿区,优化矿区生态环境。“十一五”期间,提高矿工生活福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煤炭企业职工收入年均增长达10%以上;集中改造大型煤炭企业矿工棚户区;新建的现代化矿井、有条件的现有煤矿和主要生产岗位应逐步推行“四六”工时制度。
  认真落实《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2010年,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和大型煤矿主要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法规标准。大中型煤矿矿井水复用率达到60%以上,排放达标率100%;大、中型洗煤水全部闭路循环,煤矿、坑口电厂等生产用水优先使用经处理后的矿井水。大型煤矿的土地复垦率达到60%。矿区可绿化区域内草木覆盖率达到70%以上。煤矸石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矸石山全部植被绿化。
  5.加快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我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意见,逐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资源开采完全成本制度,健全矿业权管理制度,形成节约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的约束机制。发展环境友好型煤炭工业,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和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援助机制,促进产煤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继续整顿焦化产业
  1.控制焦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认真贯彻《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落实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加强焦化生产准入管理,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焦炭项目,焦化行业清理整顿政策,搞好现有焦化项目的分类处置。关闭取缔所有改良焦、小机焦以及不符合产业布局、不具备化产回收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焦化项目。5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4000万吨以上,全省焦炭生产能力控制在1.2亿吨以内,实际产量要控制在8000万吨到1亿吨。优化焦化工业生产布局,主要依托吕梁、临汾两大焦化基地,建设孝义、汾阳、洪洞、清徐、河津、介休、灵石、潞城八大焦化工业区。积极推进焦化工业整合,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形成一批煤焦化产业一体化的企业集团。
  2.延伸产业链条,加强污染防治。延伸焦化产业链,提高煤焦油、粗苯、焦炉煤气等焦化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重点支持焦化生产企业建设化产回收等综合利用项目。到2010年,全省焦油、粗苯回收率达100%,焦炉剩余煤气回收利用率达100%,形成300万吨的煤焦油加工能力,160万吨苯精制及下游产品加工能力,强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支持焦化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监测准全、信息公开、企业自觉、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环境保护体系,推动所有企业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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