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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资金核实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制度完善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照国家、省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 清产核资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包括企业简介、开展清产核资的原因、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组织方式和步骤等;

  (二)审核批复。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的,10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三)经审核批复同意清产核资的,企业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具体工作;

  (四)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清产核资工作报告,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和资产损溢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

  (七)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要求调账,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八)企业根据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企业完善规章制度。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后,须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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