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考评〔2004〕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九月七日
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我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