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国有企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办法》(国监办发〔2002〕6号),结合省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实际,为规范监事会与所监督企业交换意见的行为,更好地履行监事会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采取通报情况的形式与企业沟通。
第三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原则是,有利于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企业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必须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严格遵循《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
第五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与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监事会主席根据需要,可指定监事会成员参加。
第六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主要指由于会计核算方法或会计政策选用不当等,造成核算或会计处理不规范,需要企业进行账务调整的事项;
(二)管理漏洞问题。主要指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落实的事项,包括管理层次和幅度不合理的问题;
(三)不按程序决策问题。主要指企业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甚至领导个人说了算,容易产生决策失误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强烈、但不属违法违纪的问题。如分配不公、领导工作作风等问题;
(五)监事会认为其他需要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主要指只在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不与企业沟通一般得不到处理和落实的问题。
第七条 下列内容不得与企业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