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兼职监事在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规范其参加监事会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兼职监事要认真履行《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与其他监事会成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事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兼职监事要对监事会负责,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分工进行工作;监事会在工作分工时,要注意发挥兼职监事熟悉企业情况、便于联系职工的特点。
第四条 兼职监事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听取各方面反映,并及时向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反映和报告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参与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和监督检查报告;
(三)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企业情况,并按照分工和授权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情况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
(四)认真完成监事会分工和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兼职监事脱离企业本职岗位执行监事会工作任务时,应以监事会主席签署的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企业。
第六条 兼职监事未经监事会批准或监事会主席授权,不得以兼职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在企业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兼职监事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中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系的情况时,要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不参加有关会议,不阅看有关资料,不听取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兼职监事必须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所在企业以及监事会以外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 兼职监事必须认真执行《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职工群众反映的企业中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得隐匿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