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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制度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事会对省管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建立监事会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制度。

  第二条 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是指监事会人员在列席所监管企业有关会议和通过其他线索发现的重大事项,有危及出资人权益以及对预期经营可能发生潜在风险的问题。

  第三条 监事会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发现有关重大事项,要立即向省国资委领导报告,也可以通过监事会工作处转报,不得延误时间。

  第四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电话等方式,报告内容要完整,情况要真实,数据要准确,表达要简练。

  第五条 要保守秘密。在省国资委领导对有关重大事项未提出处理意见之前,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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