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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国资委成立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并指定内部有关部门或抽调专人组建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七、关于改革改制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二)自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颁布至2004年7月6日(省国资委正式对外办公)以来,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批准且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但应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企业有关资产损失可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申报处理。

  (三)本次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3年内实行改革改制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企业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申报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为确保这次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做到:

  (一)认真执行《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企业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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