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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业务培训(2004年9月)。印发《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手册》;研发工作软件;组织2-3期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所出资企业和省直部门及所管理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以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2004年10月-2005年6月)。集中组织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要求

  1、2004年8月,省国资委成立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2004年9月,召开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工作。下发工作文件和报表;编印《清产核资工作手册》,下发工作软件,组织业务培训。

  3、2004年9月30日前,所出资企业及省直有关部门成立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指定内部有关部门或组建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

  4、2004年10月-2005年3月,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实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失认定、报表编制、结果申报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等清产核资主体工作。

  (1)2004年12月31日前,企业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上报资产清查情况。

  (2)2005年2月28日前,中介机构完成对企业的专项财务审计和有关损益的经济鉴证工作,并出具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3)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在2005年3月31日前,将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报送省国资委。其中派驻省管企业监事会的所出资企业,其清产核资结果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后,报送省国资委。

  5、2005年6月30日前,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其中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处理,由省属企业资产损失专业审核小组提出审核认定意见,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处理。

  6、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资金核实批复结果调整处理帐务,并办理产权和工商变更登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和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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