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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内容

  这次省属企业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完善制度等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凡以前年度(1993年以来)清产核资过程中已组织过价值重估的,此次清产核资不再进行价值重估;个别企业确需进行价值重估补课的要报省国资委批准后进行。

  (四)损溢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四、工作安排

  这次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部署,资产清查时间点统一定为2004年6月30日。从2004年10月起,在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中所出资企业由省国资委直接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上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4年8月)。成立省属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和《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以及有关配套办法和工作文件。

  (二)工作部署(2004年9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明确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召开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清产核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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