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国资办字[2004]1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摸清省属企业“家底”,核实省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好企业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有关工作,我委决定从2004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企业“家底”,为做好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创造条件,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决定自今年9月起,利用10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省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二)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三)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各级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二、工作范围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不包括文化宣传科技教育及劳教类企业。
对以上清产核资范围内关闭停业等难以继续经营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由所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不做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须由所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并按清查时间点账面数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