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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1.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其救治经费由救治定点医院定期列出清单并附救助管理机构签字盖章的《救助表》,交同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核准后,从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预算经费中集中拨付。
  2.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其救治经费由市民政局负责,从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预算经费中列支,与救治定点医院定期结算。在市级救治定点医院诊治后,发现其不属于精神病人但属于民政部门救助对象的,在市级救治定点医院已发生的相关治疗和抢救费用由患者发现地民政部门负责结算。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和文书,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_________区(县)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助表

                                  编号:

┌──┬───┬────┬────┬───┬───┬────┬──┬───┬───┐
│  │受助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  │别 名│   │
│  │   ├────┼────┴───┴───┴────┴──┴───┴───┤第
│  │人员 │家庭住址│                            │一
│  │   ├────┼────┬───────┬───────────────┤联
│  │情况 │    │    │ 联系方式  │               │
│  │   │亲属姓名│    │       │               │此
│  ├───┼────┴────┴───────┴───────────────┤联
│护 │   │                                 │由
│送 │   │                                 │救
│部 │救助 │                                 │助
│门 │经过 │                                 │部
│  ├───┼────┬──────────┬────┬────────────┤门
│  │护送 │姓  名│          │联系电话│            │存
│  │   ├────┼──────────┼────┼────────────┤档
│  │人员 │证件号码│          │所在单位│      (单位盖章) │并
├──┼───┼────┼────┬─────┼────┼────────────┤作
│急救│姓 名│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为
│  ├───┼────┼────┼─────┼────┼────────────┤结
│部门│车 号│    │出车时间│     │护送经费│            │算
├──┼───┼────┼────┴─────┼────┼────────────┤依
│  │   │接诊时间│          │接诊编号│            │据
│  │   ├────┼────┬─────┼────┼────┬───────┤
│  │接诊 │体  温│    │ 脉 搏 │    │ 血 压│       │
│  │   ├────┼────┴─────┴────┴────┴───────┤
│  │记录 │身体状况│                            │
│  │   ├────┼──────────┬────┬────────────┤
│  │   │初诊结果│          │主管医师│            │
│  ├───┼────┴──────────┴────┴────────────┤
│定 │在院 │                                 │
│点 │情况 │                                 │
│医 │记录 │                                 │
│院 │   │                                 │
│  ├───┼────┬──────────┬────┬────────────┤
│  │   │出院诊断│          │主管医师│            │
│  │   ├────┼──────────┼────┼────────────┤
│  │离院 │出院时间│          │离院去向│            │
│  │   ├────┼──────────┼────┼────────────┤
│  │记录 │ 接领人│          │联系电话│            │
│  │   ├────┼──────────┼────┼────────────┤
│  │   │联系地址│          │费用总计│            │
│  ├───┼────┼──────────┼────┼────────────┤
│  │医保办│审核结果│          │ 审核人│      (单位公章) │
├──┼───┼────┼──────────┼────┼────────────┤
│  │   │审核时间│          │救助编号│            │
│救 │救助 │    │          │    │            │
│  │   ├────┼──────────┴────┴────────────┤
│助 │   │ 情况 │                            │
│机 │机构 │ 记录 │                            │
│构 │审核 │    │                            │
│  │   ├────┼──────────┬────┬────────────┤
│  │   │审核结果│          │ 审核人│      (单位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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