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确定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对经诊断不属于精神病人的救助对象,由护送部门所在区县救助管理站接收并救助。
(二)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1.对在社会面上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通知“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将其护送至救治定点医院抢救治疗,填写《救助表》,办理入院手续。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往市级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治疗,同时出具由本单位盖章的有关发现经过的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传染病症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传染病救治定点医院治疗。
2.协助救治定点医院和民政部门做好病人身份的核查工作。
3.对于有肇事、轻微滋事行为并已立案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直接按相关规定处理。
4.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在基本情况未核实之前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无名尸处理程序予以处理。
(三)卫生部门职责。
1.各级卫生部门应本着方便治疗的原则,与同级民政部门协商确定救治定点医院,并负责指导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2.救治定点医院应本着“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及时对民政、公安、城管执法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抢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
3.对于能够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应及时联系病人亲属办理相关事宜;对于确实无法查找亲属或确实无力承担救治费用的,应及时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处理。
4.救治定点医院应参照本市当年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提供治疗,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及丧葬等费用按照以保证其基本需求为标准确定。
5.对于需转院治疗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救治定点医院负责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相关救治费用统一结算。
(四)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护送和救治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救治定点医院救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区县救治定点医院救助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五)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定期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治标准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经费结算办法
(一)护送经费的结算。
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护送到救治定点医院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入院前的急救、护送等费用由护送部门向“120”急救中心定期结算,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由社会群众护送到救治定点医院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经救助管理机构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急救、护送等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定期向“120”急救中心支付。
(二)救治经费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