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 二00六年八月)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办法。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共同做好救治工作。
救治工作的原则是,既要切实保证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治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
二、救治对象
(一)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
(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
三、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和印发《北京市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助表》(以下简称《救助表》)。
2.对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当地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对在社会面上发现的、病情基本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助管理机构应派专人询问情况,并及时与其亲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属于救助对象的,纳入救助范围,并由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表》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对拒不提供本人真实身份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无法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经治疗后仍无法提供并无人认领的,纳入救助范围。
4.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需紧急手术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救助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5.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后,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并定期结算相关治疗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