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批复意见,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其中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复。
省属企业重要权属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按照以上程序批复。
七、清产核资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批复后,向省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省国资委按规定批复并指导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
改革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由省国资委组织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专业审核小组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由省国资委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由一家中介机构统一进行,资产评估由另外一家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九、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费用认定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直接报省国资委核准;其他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核准。国资委如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有较大异议,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对账面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请专家委员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省国资委审查,企业拖欠职工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用、各种预留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等,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十、资产处置方案申报
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和账面国有资产5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三级及以下企业,在财务审计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认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基础上,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他三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国资委进行告知性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
十一、资产处置方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