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改制方案审查
省国资委牵头审理处室按照省国资委“三定”方案和鲁政发〔2003〕62号文等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省国资委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对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省国资委召集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涉及省委管理干部、社会职能移交等重要事项,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按照以上各方面意见指导企业修改调整改革改制方案后,向企业做出初步同意改革改制形式的书面答复。
1、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由国资委研究答复。
2、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答复。
3、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答复,其中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答复。
五、“两会一公示”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省国资委初步同意后,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革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对职工安置方案表决形成的决议以及会议主持人、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人数等有关材料应作为改革改制方案的附件报省国资委审查。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后,由省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5日后,由省国资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省总工会、省监察厅分别召开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座谈会和企业职工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公示期间和“两会”中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改革改制方案。
六、改革改制方案批复
1、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批复;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批复意见,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