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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国有企业:

  为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加快改革进程,省国资委制订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并已经省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副省长、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王仁元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国资委改革改组处。

  联系电话:0531-5103601,传真:0531-5103605。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

  一、审批主体

  省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账面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下同)改革改制由省国资委审批,其中重要企业改革改制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称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省属国有企业的其他权属企业改革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公司、集团母公司,下同)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改革改制方案的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方案。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也可由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国有资本的,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确定的产权改制形式制订方案。

  三、改革改制方案的申报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直接向省国资委申报,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资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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