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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到企业开展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负责向省国资委或(和)企业提供相应的审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业务报告。

第四章 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的各项业务收费以开标时现场确定的标底金额为准,特殊事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企业或省国资委承担。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由企业或省国资委承担的服务费用,并统一支付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为省国资委和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由省国资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对业务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由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国资委将组织其它中介机构予以复审。

  第二十条 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省国资委根据失实程度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审计、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两年之内禁止从事企业相关业务;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从事企业相关业务,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每年对中介机构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档案库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对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及其业务报告审核工作中,违反工作要求,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对评审专家,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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