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 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从事资产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8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三)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四)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应具有7名以上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
(五)从事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20名以上专职律师。
第八条 拟申请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有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省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
第十条 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采取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制定招标书的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并根据项目情况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列入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并由省国资委或企业与其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