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4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督导〔2004〕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活动中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省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 省国资委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
第四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 拟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的中介机构,由省国资委审查建档,并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