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编制投标书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
(四)开标;
(五)评标专家组进行评标 ;
(六)省国资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没有中标的投标人;
(七)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
第六条 招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需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项目的有关情况和数据;
(三)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项目实施的目的、基准日和时间要求;
(四)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及拟签订合同书的主要条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二)投标报价;
(三)实施方案;
(四)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的规模应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
(一)从事企业年报审计、清产核资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招标项目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应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20亿-40亿元的应有3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40亿-60亿元的应有4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60亿-80亿元的应有6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80亿元以上的应有7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从事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招标项目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应有8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20亿元-40亿元的应有16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40亿元-60亿元的应有24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60亿元-80亿元的应有32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80亿元以上的应有40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从事土地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应有7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
(三)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有20名以上专职律师。
第九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采取邀请投标和委托指定等方式聘用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