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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编制投标书后,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标;

  (四)开标;

  (五)评标专家组进行评标 ;

  (六)省国资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以公告方式通知其他没有中标的投标人;

  (七)省国资委或企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

  第六条 招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需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项目的有关情况和数据;

  (三)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项目实施的目的、基准日和时间要求;

  (四)对中介机构的要求及拟签订合同书的主要条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单位基本情况;

  (二)投标报价;

  (三)实施方案;

  (四)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的规模应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

  (一)从事企业年报审计、清产核资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招标项目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应有1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20亿-40亿元的应有3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40亿-60亿元的应有4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60亿-80亿元的应有6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80亿元以上的应有7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从事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招标项目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应有8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20亿元-40亿元的应有16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40亿元-60亿元的应有24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60亿元-80亿元的应有32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80亿元以上的应有40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从事土地评估项目的中介机构应有7名以上注册土地估价师。

  (三)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有20名以上专职律师。

  第九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或采取邀请投标和委托指定等方式聘用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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