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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督导〔2004〕2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介机构招标投标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组织的招标投标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国资委监督指导处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省国资委有关处室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提前40天向监督指导处提出聘用计划,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的应及时向监督指导处提出,监督指导处根据聘用中介机构的计划和事项,组织招标投标。

  第四条 招标书的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及合同书的格式和内容,由监督指导处制定。

  第五条 招标投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聘用中介机构的申请(国有控股企业需先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招标书;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填写的招标书内容进行审查后,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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