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
(三)没有违法、违纪纪录;
(四)省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国资委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评审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评审专家组会议的;
(五)经省国资委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专家组会议,并在评审工作中勤勉尽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四)不得泄露专家组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不得利用专家组成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六)不得私下与本次所评审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收受有关人员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礼品;
(七)不得有与其他专家组成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专家组成员表决的行为;
(八)省国资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从事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专家组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近两年内为所评审企业提供了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专家组成员在评审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评审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省国资委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专家组认为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通过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每次参加专家组会议的专家组成员为7-9人。参会专家由评审工作组织者根据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