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鲁国资督导〔2004〕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按照省国资委机关的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处统一负责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评审专家组分为中介机构招标评标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审核专家组。
第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省国资委领导及处级以上工作人员、有关协会专家和其他外部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至少为100名,专家组设会议召集人7名,由省国资委领导及处级以上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