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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资产移交。企业移交机构现有资产(含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资金等)应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给所在市、县区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目前在建的基建工程按投资计划由移交机构企业继续完成,竣工验收后无偿划转给所在市、县区政府。
  (三)人员移交。移交的中小学教师以2004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于2004年12月31 日前在所移交单位中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教师及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以及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入的教职工为基础,经张榜公示后接收聘用,一并纳入移交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愿划转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
  移交中和移交后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企业公安机构移交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9号)文件,省公安厅、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甘人事〔1998〕14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部分企业公安机构体制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01〕24号)执行。企业公安人员以参加1998年全省企业改制考试,符合入警资格备件,2004年12月31日在职在册人员为依据。具体标准和录用程序,待商省公安厅上报公安部同意后,另行下文。
  (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问题
  1、根据省职改办有关文件规定,企业评定的政工师系列职称不予确认任职资格。
  2、企业内部评审的职称不予确认任职资格。
  3、评审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予确认任职资格。
  4、所有移交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必须符合地方有关文件规定,超出限额部分人员不予聘任,不予兑现工资。各移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的核定,依据市编委有关文件重新核定。
  5、有任职资格的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呈报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有效资格文件或资格证书等;如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呈报表》,但具有有效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的予以确认任职资格。
  (五)教职工工资待遇的执行标准。企业所属中小学教职工和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从协议鉴定之下月起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和津贴补贴规定,比照我省同期同类人员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套改后工资及离退休费高于原工资及离退休费的,按套改后的标准执行,低于原工资及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不予保留。其他有关工资套改及离退休费的核定按(甘人函〔2006〕1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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