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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39号)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甘财企〔2006〕46号),为了做好我市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移交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中,远郊三县一区所有企业中小学移交县区政府管理;城市四区规模较大的企业完全中学移交市政府管理,其他中学、九年制学校和小学移交区政府管理;公安机构移交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区管理。
  (二)资产无偿划转原则。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机构,实行成建制移交,所有资产全部无偿划转所在市或县区政府。
  (三)“零债务移交”原则。机构移交前发生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仍由原企业承担,做到零债务移交。
  (四)平等协商原则。对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五)保持稳定原则。市县区政府接办企业中小学后,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降低教学质量,同时要积极落实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保持教职工思想情绪的稳定。
  二、移交办法
  (一)分离机构的移交。按照移交原则,兰石中学、长风中学移交市政府接收管理;兰石小学、兰通厂职工子弟学校、兰州电机厂职工子弟中学、兰州电机厂职工子弟小学、兰州轴承厂外派敦煌路小学(人员)移交七里河区政府接收管理;兰州三毛集团公司子弟学校(外派敦煌路小学和兰州四中的在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兰州、兰州维尼轮厂中学、二十一冶河口小学、兰州和平民爆工业有限公司学校、兰州平板玻璃厂学校、兰州高压阀门厂学校、西北合成药厂学校、兰州棉纺织厂中学(人员)移交西固区政府接收管理;兰州专用汽车制造厂职工子弟学校、长风小学、兰州汽车齿轮厂学校、兰州机床厂学校、甘铝厂小学移交安宁区政府接收管理;兰炭子弟中学、兰炭子弟小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一中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二中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三中学、窑街煤电公司第四中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一小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二小学、窑街煤电公司第三小学、窑街煤电公司第四小学移交红古区政府接收管理;兰州连城铝业有限公司学校、甘肃祁连山建材控股公司学校、西北铁合金有限公司子弟中学、西北铁合金有限公司子弟小学、石英矿学校、甘肃金城机械厂学校移交永登县政府接收管理。根据(甘人事〔1998〕141号)和(兰政办发〔2001〕24号)文件有关机构设置的规定,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西铁派出所移交永登县政府管理,名称为永登县公安局铁家台派出所;窑街煤电公司公安处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名称为兰州市公安局窑街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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