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2日 深工商广字〔2006〕22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2005年3月印发的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工商广字〔2005〕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43项;
(二)《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该类型户外广告内容所作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