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未经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市(州)安置的退伍义务兵以及未经省安置办与军队大军区级单位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努力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发展方向,积极探索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的机制,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力度,建立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主动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指导等服务。要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和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一至两项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促进更多退役士兵尽快就业。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带头创办经济实体,带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在军队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完成体制编制调整精简任务,地方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进行的。做好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统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办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积极为退役士兵安置提供方便。民政和安置部门要核准安置对象,制定好安置方案,加强工作组织协调,抓好安置工作和政策督办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促进退役士兵尽快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退役士兵的落户手续;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全面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违规违纪者要严肃查处,决不故息迁就。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执法监督和督查力度。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部门,要予以表彰;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者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罚;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重大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