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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6年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8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3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切实做好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2006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下达给你们(详细计划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分解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的一系列法规政策,确保我省2006年度的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二、依法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
  (一)社会统筹安置计划主要是用于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士官、二等功以上的受奖士兵、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和配偶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子女、配偶系退役士兵的,应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包干安置,不应占用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
  (二)要认真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积极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统筹安置对象得到妥善安置。
  1、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认真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2、各用人单位要尽可能安排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并确保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对按统筹计划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实际困难的单位,应根据《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97]129号)规定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对以助学方式完成统筹安置任务的部分在鄂高等院校,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与其签订协议后统一组织实施。对因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的规定,由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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