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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建筑工程,按本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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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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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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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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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公司已按规定组织了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经检验验收,│
│本套住宅的建筑质量为合格。                           │
│                                        │
│                                        │
│              建设单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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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依照《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本套住宅的逐套检验资料将在房 │
│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移交      保管备查。           │
│                                        │
│2.本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移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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