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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79号)


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2007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教科书。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省级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软件开发,工程代建,聘请中介机构。

  省级对会议、印刷、培训、物业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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