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
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合并为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即“两证合一”(原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继续有效,今后将逐步在办理注册备案时换发新证)。该证书一次注册有效期为2年,注册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备案登记。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已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分别持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16)”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016)”,在不同注册范围内使用。原国家经贸委核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印鉴作废。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继续教育工作由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或联合组织,或委托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注册备案对象。
注册备案的对象是:1.参加2003年和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2.原注册有效期满,拟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条件。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和撤职以上行政处分;4.身体健康,能完成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5.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或同意聘用。
(三)注册备案程序。
1.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经贸委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2002、2003、200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和省经贸委提供的“1998、2000年度注册人员名单”(附件1),按上述职责分工分别通知本市具备注册资格人员领取《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2,各市可自行印制)。
2.各市申请注册人员将填写完备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首次注册人员只提交“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单位所在市的国资监管机构或经贸委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