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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法规〔2005〕2号)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经贸委,各省管企业: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2005年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职责的调整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划入省国资委。

  自2005年起,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共同负责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管理;其他企业的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中央驻鲁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可按属地原则在省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办理。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和经贸委要分别按照上述职责分工确定受理范围,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省国资委和省经贸委做好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组织工作,确保服务和管理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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