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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依法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依法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的通知
(2006年9月30日 深府办〔2006〕166号)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报表,切实解决部分单位和企业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意识不强,未按在地统计原则报送统计报表,漏报瞒报现象仍然存在,部门间的统计信息资源尚未充分互联共享和综合利用,统计报表网上直报仍未按规定得到有效实施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确保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全面畅通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包括中央及各省区市金融、海关、海事、边检、检疫、供电、交通、邮电、电信、外经贸等部门和机构驻深单位,都属于统计调查对象。各统计调查对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的通知》(深府办〔2005〕94号),以及市、区统计部门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依法填报统计报表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各级统计机构报送有关业务核算资料和本单位财务、劳动工资等统计资料。新设立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统计机构进行申报并填报统计资料。各级统计机构负责做好统计调查和填报报表的业务指导。
  二、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工作,促进我市统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综合利用
  部门统计是统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依法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职责,依法开展与职能相关的各项统计工作;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开展统计调查及数据发布的管理,按照国家统计机构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督促各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做好统计工作。
  市民政、编办、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单位统计的指示精神,积极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统计的基础资料。要以统计信息资料为主体,建立起各部门专业信息资料的互补和共享机制,进一步提高统计信息的综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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