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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组织、人事、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和国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市、区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与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城管、综合治理、国资等部门签订《深圳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其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的职责。
  地铁、燃气、自来水和交通运输等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的职责,由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通过与之签订责任书予以明确;
  (五)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按责任书要求履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管理职责,并应指定负责人和联络员,专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和审核
  (一)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
  1.市居民就业工委办统一印制《深圳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以下简称岗位申报表)。岗位申报表的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拟新增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申请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职的人员均须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申领和报送岗位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报送本年度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计划,包括通过人员置换增加招用户籍居民的计划;
  3.公益性岗位开发责任单位将本系统(含下属单位)、社会化经营关联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报送;
  4.公益性岗位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制定人员置换计划,并在2008年底前完成置换任务。具体置换比例原则上按2006年20%、2007年50%、2008年30%确定。
  (二)建立公益性岗位分类审核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从事工勤、辅助性工作的雇员的,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经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聘,并将岗位申报表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2.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由街道办事处向所属区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后者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统一组织招聘。街道办事处应将经审定的岗位申报表报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备案;
  3.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须招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居民就业工委办申报招聘计划、报送岗位申报表,后者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由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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