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资分配[2004]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近年来,省属企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打破平均主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省属企业分配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少数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自定负责人收入、人工成本增长过快等。为加强省属企业人工成本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企业收入分配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建立省属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审核备案制度
各省属企业对企业的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省国资委审批或备案。企业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以及实施期权激励等。
具体申报规定如下: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计划、工效挂钩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以及实施期权激励等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事先报省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或备案)后,再提交董事会。对已经实施上述收入分配办法未向省国资委报告的企业,应在接到此通知后1个月内将实施情况报省国资委。
二、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
各省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健全人工成本管理调控制度,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
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要严格遵循“两低于”原则,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效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企业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福利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不得突破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不得在企业重组、合并、改制或年终时突击发放奖金、补贴等。
企业执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和拟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措施,均应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超出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的分配措施应暂缓执行或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