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岗位要求和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名单并签定雇用合同。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每一雇用期不超过三年,可连续雇用。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情况,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和工作量,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兼任居委会成员的,不享受居委会成员补贴。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进行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被考核者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和自评;社区工作站写出评语;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评定。
社区工作站站长、站长助理的任命和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站长和站长助理的任命结果应报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正式聘用、续聘和奖惩的依据。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雇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五章 办公设施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解决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区工作站正常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