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9月13日 深办〔2006〕45号)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 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二章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 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 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