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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企业2004年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清算和2005年工资总额计划核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国有企业2004年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清算和2005年工资总额计划核定工作的通知
(国资分配〔2005〕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工作,决定对2004年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并下达2005年工资总额计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清算

  省属国有企业2004年度工资总额清算,以鲁国资分配[2004]4号及鲁国资分配函[2005]1号文件核定的计划为基数,对照企业2004年度实现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企业应在核定工资总额计划内自主分配,凡超计划的在2005年核定计划时相应核减。

  二、2005年工资总额计划核定

  2005年工资总额计划根据鲁国资分配[2004]1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核定。2004年未申报工资总额计划的企业,以2003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参考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指导线要求核定2005年工资总额计划。

  三、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的程序

  企业应认真填报《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清算表》。已下达计划的要附2004年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未下达计划的要附2003年、2004年财务决算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4月30日前各省管企业将材料直接报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其他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

  四、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

  省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逐步引入企业人工成本指标,在与省内外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水平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水平。为摸清企业人工成本底数,省属企业(包括停产、半停产企业)在清算中应如实填报2003年、2004年企业人工成本情况测算表。

  五、其他要求

  省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确保工资基金专款专用。企业发放工资必须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坐支、套取现金发放工资。工资基金只能用于发放工资,不得挪作它用。非挂钩企业不得采用多列、少发的形式节余工资储备金。对超计划发放工资、多列少发的工资在下年清算时,责令退回,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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