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及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 (市、区)人事局审核,市(州)人事局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省委管理和省委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省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和所在省级机关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市(州)委管理和市(州)委委托市(州)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和所在市(州)级机关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管理和市(区)委委托市(区)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市(区)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区)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4、县(市、区)党委管理和县(市、区)党委委托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公务员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所在县级机关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登记审批、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审批及备案说明,申请登记的专项工作报告、国家行政编制数、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等有关材料以及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不予登记人员数,登记、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各县(市、区)上报审批或备案的登记工作事项,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机关及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行政编制,是指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给各地各部门的行政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