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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办发[2006]40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30日

  湖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应严格按照中央颁发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列入公务员范围、符合公务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登记工作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中央统一制定的《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具备公务员法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为公务员登记对象并依法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暂缓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登记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务员登记对象的确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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