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工作的通知
(国资分配〔2005〕4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7号)规定,为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现就做好2005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
(一)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继续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分立、重组的,以分立、重组后的企业为单位重新制定并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原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抓紧研究、制定、申报本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额指标挂钩的办法。
(二)自主决定工资总额是工效挂钩的一种形式,企业确定的工资总额必须符合“两低于”原则,其实际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规定。
(三)2004年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原则上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基数和国家现行工效挂钩政策规定执行。
(四)已实行计划管理,2005年要求实行挂钩企业以省国资委核定的2004年工资总额计划和2004年实际完成经济效益情况核定挂钩基数。未实行计划管理的企业按照鲁国资分配[2004]1号文件规定和2004年实际完成经济效益情况核定挂钩基数。省管企业下达考核目标的挂钩效益指标与考核目标统一。
二、改进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工效挂钩办法
(一)改进挂钩效益指标,合理调整指标权重。新挂钩企业原则上不再与实物量指标挂钩,原复合挂钩的企业要逐步降低实物量指标比重,2005年实物量指标比重原则上不超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