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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同省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薪金,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 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 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90)÷10”计算,在0-1倍基薪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 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100)÷10]”计算,在1-1.5倍基薪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 绩效薪金按“基薪×[1.5+(考核分数-110)÷20]”计算,在1.5-2.5倍基薪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且考核分数为140分以下时, 绩效薪金按“基薪×[2.5+0.5×(考核分数-130)÷10]”计算,在2.5-3倍基薪之间确定。

  当考核分数大于140分时,绩效薪金按3倍基薪确定。

  第五条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在省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式7份报省国资委。

  第六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薪酬方案。包括基薪测算、薪酬结算方案(含绩效薪金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法人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概况等;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位消费制度建立情况、职位消费货币化情况及金额;

  (六)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企业负责人在主体企业或其子企业入股分红、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奖励)情况;

  (七)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八)省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具体格式见《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

  第七条 对执行《薪酬管理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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