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鲁国资分配[2005]5号 二○○五年四月八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薪酬管理办法》),规范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计算,参照其上年度收入水平、企业职工收入水平、效益增长情况、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W = W(o下标)×(12%z+12%x+18%j+18%y+12%p+12%H + 16%Q)×R
其中: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
W(o下标)×(为上年度省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8997×Z(0.2277上标),最低值为0.6,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9463×X(0.2246上标),最低值为0.6,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 =1.2647×J (0.2149上标),最低值为0.6,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 1.7156×Y (0.2179上标),最低值为0.6,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p为职工平均人数规模系数p= 1.9899×P(0.2219上标),最低值为0.6,P为企业上年度的职工平均人数(万人)。
H为行业工资系数,H=上年度行业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省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省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值为3。
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省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
第三条 按照基薪计算公式和省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上年度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省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省国资委确定的本企业基薪调节系数R值以及经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基薪,由省管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