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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部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九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落实住房建设项目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规划期内,应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多种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推进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套型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商品住房预售门槛
  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改革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在建商品住房销售,应逐步提高预售门槛;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应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拓宽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多种融资方式,促进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
  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不断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模式。规划期内,政府除统一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外,在部分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可配套建设占住房总建筑面积10%~15%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产权归政府。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出让时,配套公寓、宿舍原则上应当集中建设,由政府集中配套建设的,应当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规划期内,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可依法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完善市场调控手段
  规划期内,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费征收;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税制改革有关精神,积极推进物业税征收政策的制定。
  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适时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抑制投机性购房贷款需求。
  第三十四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
  规划期内,应积极落实我市旧城旧村改造的相关措施,大力推进城中村(旧村)改造,实现特区内拆除重建规模达到总量20%、特区外达到总量5%的目标。
  第三十五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划期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有关规定,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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