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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特区内为0.4平方公里,宝安区为2.9平方公里,龙岗区为2.7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特区内为1.2平方公里,宝安区为2.2平方公里,龙岗区为1.6平方公里。
  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特区内为0.3平方公里,特区外为0.4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特区内为0.1平方公里,特区外为1.2平方公里。
  第二十二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6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04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32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4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3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平方公里)。
  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8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5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3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5平方公里)。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3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4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01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11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0.9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2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53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05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0.48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1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平方公里)。

第五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二十四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第二十五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妥善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二十六条 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开发强度;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七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未按要求提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的商品房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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