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69万套,总建设面积570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55万套,建筑面积4930万平方米(含旧城旧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180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7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万套,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1.4万套,建设面积570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特区内建设商品住房10.5万套,建筑面积942万平方米;特区内建设政策性住房2万套,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特区外建设商品住房44.5万套,建筑面积3988万平方米,其中,宝安区建设商品住房24.6万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龙岗区建设商品住房19.9万套,建筑面积1783万平方米;特区外建设政策性住房12万套,建筑面积640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高档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6年,建设商品住房10.9万套,建筑面积975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1.96万套,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
2007年,建设商品住房13.4万套,建筑面积1197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4.76万套,建筑面积248万平方米。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11.8万套,建筑面积1054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3.88万套,建筑面积204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10.3万套,建筑面积919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2.14万套,建筑面积117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8.6万套,建筑面积785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1.26万套,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应当将龙岗中心城、宝安中心区、龙华、横岗、光明、沙井和坪山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规划期内,应当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特区外转移。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3平方公里(不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1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为2平方公里。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6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5平方公里;用地总量中,7.7平方公里的住房用地应当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政策性住房用地全部为新批用地,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0.7平方公里,公共租赁房用地1.3平方公里。
部分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出让时由政府集中建设的配套公寓、宿舍用地,应纳入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